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注册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注:抵押方名称发生变化,抵押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填写第(5)项。因有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记备案
5、收费
6、发证
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件;收费标准非房屋登记价格为550元/件。
一套房屋登记为一套,一套非房屋登记为一套。
因抵押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街道、门牌号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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