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为城镇户口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荣誉称号和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考虑自己的志愿者;城镇退伍军人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括安置。其含义是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要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方式。原为农业户口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适当工作。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从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分配工作单位之日止的等待分配时间。
农村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农村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具体情况如下: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一)因战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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