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软件联盟推进严禁网络盗版法案
时间:2023-06-21 10:12:32 1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业软件联盟在一份媒体声明中推荐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LamarSmith草拟《严禁网络盗版法案》,以克制非法网站日渐猖獗的软件盗版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商业软件联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RobertHolleyman表示:“今天Smith主席和他在美国众议院的联席保荐人在立法解决网络盗版方面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这其中包括软件盗版。网络盗版最常见的方式是先购买一套程序,而后在安装在多部计算机里,超出了协议规定范围,而这也是企业用户参与软件盗版的常见形式。越来越多的海外网站将盗版软件通过非法下载和停止邮箱订购的方式卖给美国的用户。”

Holleyman补充说到:“要找到打击盗版的有效手段不是件易事。很多网站盗版靠广告和信用卡支付来获取利润。如今国会继续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如何平衡以下两方面的考虑就变得格外重要:既要有效打击网络盗版活动,又要保证法律不会限制技术创新、软件互联网的升级,这些对于未来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我们期待与Smith主席和其同事合作,共同推进立法进程。

据了解,商业软件联盟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软件行业倡导组织。(编译来源:AG-IPNews)

一、街头贩卖盗版光盘

这是最常见的制售盗版的形式。特别是把一些常用的软件做成一个大拼盘来向行人兜售,这种光盘包装粗糙,容易识别。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危害性显而易见。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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