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地点在哪个地方
办理地点: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二、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来源:扬州政务网(ycdt.js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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