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家对修理修配业务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对修理修配业务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规定: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的规定,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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