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199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有四种情况:
(1)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根据1979年10月《纺织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意见》,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工时制度。根据1981年6月《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2)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1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
(3)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工(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低于8小时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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