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10:53:02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的;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

4、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7、饲养动物造成损害。

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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