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
4、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6、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7、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8、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9、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费;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3、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缴纳医疗保险3个月(含)以上;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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