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跨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将第三条所列资料提交园区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发票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发票,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4、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和相城区)一般每月8日及15日下午分两次办理迁移手续,其它县(市)每月仅15日下午办理一次,特别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跨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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