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区内变更)的纳税人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向相应联合登记机构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的,应在其总机构变更登记后,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总机构增设、变更、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执业核准部门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或有关执业核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
二、办理条件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联合登记机构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3、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5、资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查看详情【】
全文8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