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向相应拟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核后返还纳税人,迁移时由迁出局收缴);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
二、办理条件
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该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由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对已办理迁出手续的纳税人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3、税务机关实地审核
4、主管税务机关作迁出处理
5、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7、资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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