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村房屋拆迁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拆迁纠纷往往存在以下误区:
一、权利主体混淆
农村房屋的性质和城市商品房不一样,主要体现在农村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证书,有些地方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利证书,也有的地方发放产权证,但该产权证和城市房屋产权证性质不同,其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而非国有。这就决定了该房屋的权利人并非仅仅是产权证上记载的人,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除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约定。农村房屋一旦拆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往往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名字的,就没有权利获得补偿,从而引起拆迁前大家和谐相处,拆迁后家庭内部矛盾骤起。这些纠纷往往是对权利主体理解错误导致的。
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遇拆迁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但由于城乡结构在变换转型时期,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还很普遍,尤其是城乡结合地区。本来不值钱的农村房屋一旦拆迁,价值翻番。利益的驱动下,卖方领取拆迁款便欲独占。买方则主张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居住,自己才是被拆迁人,应获得补偿费。然而拆迁人则只认房屋权利证书,于是便和卖房人签订安置协议,让卖房人领取补偿款。这种纠纷中,法院在认定买卖无效的情形下,也要对过错方追究一定的责任,并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
三、房屋拆迁补偿构成纠纷误区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另一个不同点就是补偿构成上不一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计算是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的。农村房屋拆迁时,除了要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外,对村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给予补偿。因此,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屋拆迁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开进行的。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户口计算误区
农村房屋的取得主要是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开始的,没有宅基地就没有房屋。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子后,由于升学、参军或出嫁等原因引起户籍变动在所难免。遇到拆迁时,在对安置人口认定上往往排除这部分人员,从而构成侵权。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