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3种:
1、补偿房屋的建筑重置成本,并重新安排宅基地,让农民重建;
2、货币补偿,农民自己购买住户;
3、产权调换,直接安排安置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