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与维权的误区
时间:2023-05-31 16:14:31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住房的性质不同于城市商品房,主要体现在农村住房没有完整的权属证明,有的地方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属证明,有的地方以房产证作为权属证明,但产权证与城市房屋不同,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同,土地的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这就决定了房屋的权利人不仅是产权证上记载的人,而且是整个家庭成员,除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别约定。农村房屋拆迁后,在使用权或宅基地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往往认为,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名字,就无权获得补偿,导致拆迁前和谐共处,拆迁后家庭内部矛盾突然上升。这些纠纷往往是由于对权利主体的误解造成的。二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将被拆除。

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资源管理模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但是,由于城乡结构的转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一旦那些不值钱的农村房屋被拆除,它们的价值就会翻倍。在利益的驱使下,卖房者想垄断拆迁款。购房者声称,如果自己已经支付了房价,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他就是被拆迁人,应该得到补偿。但拆迁人只承认房屋产权证,于是与买受人签订了安置协议,让出卖人得到补偿。在这类纠纷中,法院认定买卖无效时,也应追究过错方的责任,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另一区别是补偿构成不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计算是同时处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拆迁时,除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外,还应当对村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因此,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开进行。四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户籍计算的误区。然而,宅基地建设完成后,户籍变更难以避免。在拆迁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员往往被排除在安置人口的认定之外,构成侵权。农村人口不仅可以作为户籍,还应该结合宅基地的取得和长期生活来考虑。上述内容是对“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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