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担保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
1、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2、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对标的物的效力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全文5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