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质押的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和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物品的移交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
4、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因保管不当造成质物损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质押担保与动产质押担保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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