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地在大连,现在青岛从事建筑安装,办理了外出经营许可,在青岛代开发票,在青岛缴纳了正常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我市注册企业到外地施工已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在外地施工取得的所得应并入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回大连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注册地)分配,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由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地点。在大连实行查实征收的建筑企业在异地缴纳的附征税款,仅允许在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余额不结转、不退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异地缴纳附征税款的收入不并入当月计税收入,对其在异地已附征税款不再按我市政策进行汇算,在异地取得的未税收入并入当月收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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