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时间:2023-04-15 15:32:59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登记有哪些分类

(一)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二)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契约、证明、公证书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满足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实要件的要求。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

(五)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

(六)他项权登记:他项权登记是指权利人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七)所有权注销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八)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书证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属政策性用房首次申请抵押权登记,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或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抵押的相关文件。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九)地役权登记: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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