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先生到被告王某某(女)经营的理发店进行染发,当时就感觉不舒服,但未在意,后来情况越发严重,头皮奇痒、全身起疙瘩,刘先生还被迫剃掉了头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5678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先生诉称,2008年10月24日,原告到顺义一理发店染发,被告王某某(理发店经营者)让店里小工为其染发,并极力推荐一种好的染发剂。于是,被告未经过测试直接为原告染了发。可是,首次没有染上,王某某又让染了一次。当时,原告跟小工说头皮不舒服,但被告解释:没关系,一会儿就好了。原告也没有在意,回家后,原告的头皮奇痒。10月27日,原告的脸上起了很多大疙瘩,服用抗过敏药一周后,全身都起了很多大疙瘩。11月4日,原告到医院就诊,吃药仍不见效,并且越来越重。11月14日,原告身上的疙瘩还在增加,痒痛也不断加重。原告即到北京协和医院就医,医生确诊为染发过敏。为了消除病痛,原告剃掉了头发,每天吃药、抹药,无法工作。直到2009年1月中旬,原告的病情才基本好转,但脸上、身上留下了大片黑色素,能否彻底恢复不得而知。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6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是在被告的理发店染过发,但被告使用的都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染发剂,而且在其他顾客头发上使用都没出现像原告的情况。被告认为,可能是原告的发质本身就不适宜染发,而非被告使用的染发剂导致原告头发过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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