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消费者张某向市消委投诉称:5月9日在某超市专柜购得某牌染发剂一盒,使用后头骚痒难忍,第二天出现泡疹。经医院诊断,确定为染发剂过敏所致。住院七天后,局部头发出现脱落,要求赔偿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5万元,遭到拒绝后发生纠纷。消委在调查时了解到,张某住院费、治疗费共计3800元。出院后因不能达成赔偿意见,逐向市消委递交书面投诉材料,调解人员专程到市卫生监督局对该产品作出了技术鉴定,确认为合格产品;调查进一步得知,张某在购买染发剂时,商场促销员介绍说,该产品适合各种皮肤人群,而对过敏性皮肤未作提示。因此,消委认为商场在告知义务上存在过错,经四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朱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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