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口头或者电话形式向保险、营业执照登记地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海东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时,应当向海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提交下列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发生工伤事故的书面报告;(3)工伤申请书身份证明;(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6)伤(死)者首次救治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七)有关的旁证材料(如证人的书面证明、现场笔录、照片、口供记录等);(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常住户口证明材料等(通勤交通事故);(九)鉴定工伤所需的其他材料。(1)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2)所需材料:申请表;工伤鉴定表;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病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邀请相关医学专家;(3)邀请相关医学专家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要求;
(3)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4)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5)三名以上医学专家应通过临床检查提出自己的诊断意见根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诊断。必要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者聘请外国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六)根据专家的诊断意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确定并填写《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7)加盖专用章,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代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8)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鉴定,个案不超过60日。三是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各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区社会保障管理局。材料:营业执照、批准设立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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