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020年1-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江西省2022年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获悉,江西省对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所增加。
一级伤残津贴月增144元
据悉,本次调整时间从2021年11月12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本市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22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此次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64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22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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