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苏州贷款买房外地人苏州买房政策
时间:2024-04-23 14:36:22 1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苏州住房限购范围

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

二、新老政策过渡

1、10月3日24点之前提交的网签合同按老政策执行。

2、10月3日24点之前签署的三方协议并已交定金的,通过人工现场审核,签出的网签合同,银行按揭视各银行具体政策。

3、10月4日0点之后,签署的三方协议并已交定金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户籍限购政策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首套房需提供两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一年纳税或社保证明;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购二套房

3、本市户籍家庭禁购第四套房;

4、限购以家庭为单位(夫妻+未成年子女)

5、限购范围内的购房资格审查,目前通过网络由管理部门负责,不用多跑去出各个无房证明

四、首付比例限购政策

1、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从20%调高至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无实际住房的,有一套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的,二套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从30%调高至50%。

3、有一套房且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贷最低首付比从50%调高至80%;

4、对有两套房以上的家庭,暂停发放商贷。

五、住房公积金政策

1、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

2、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

3、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4、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

5、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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