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允许转包
技术服务合同原则上不可以转包。因为技术服务确定给谁来完成时,往往授权人是通过多方面考察和考虑后才确定的,是他对你一种信任度的表现,也是直接关系到授权方的信誉和服务质量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哪些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以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产品设计服务;
2.工艺服务;
3.测试分析服务;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三、技术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技术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关系的合同,而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对某一技术进行开发、转让等行为而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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