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李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获取了用人单位浙江温州某阀门公司的信任,但其应聘上岗后,工作能力受到公司领导怀疑。公司在知晓其应聘时提供了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后,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合同。然而,李某却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永嘉县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8年,温州某阀门公司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才市场张贴招聘广告,招聘包括研发工程师在内的许多岗位的人员,其中对研发工程师的要求为:机械专业、大学毕业、工程师职称、3年以上阀门研发经验。
2008年3月19日,李某来到该阀门公司应聘研发工程师一职,在填写应聘表时,李某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上“本科”、在职称一栏中填上“中级”,在教育经历栏中填上“1986年6月至1990年7月在陕西机械学院学习机械设计、制造专业”。
公司审查了李某的应聘表和有关学历、职称等证件后表示满意,遂于2008年3月20日与李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李某从事技术工种;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限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4月19日止,试用期内月工资为5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在该阀门公司上班。可是上班不到一个月,公司管理人员即对其学历产生怀疑,因为其理解能力不佳。随后对其作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依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决定。应李某要求,双方于当日结算工资。
2008年5月5日,李某以阀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与该阀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的申诉请求,并要求李某于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返还阀门公司工资款1569元。李某不服裁决,于2008年7月16日向永嘉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阀门公司申请对李某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进行鉴定,法院要求李某于同年9月25日前提供该两份证据原件,李某逾期未提供。
法院认为:
阀门公司主张李某应聘时提供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提供了校方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学历证书是虚假的),且在庭审中要求对李某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进行鉴定,而李某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原件,因此李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李某在应聘时提供给阀门公司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是虚假的。李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使公司误认为李某符合应聘条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无须解除。故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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