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进公司时提供虚假的学历信息,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的信用原则。但是,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主张无效的情况,即劳动合同和职场信息等明确记载以特性学历为职场所需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公开职场招聘信息时,必须明确提出学历要求,特定学历是企业招聘的标准。第二,主张无效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和职场信息没有明确记载待定学历是职场的必要条件,相关学历也不构成企业的录用标准的情况下,当然不能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伪造证书应聘的劳动合同无效
为了找份好工作,靠一纸假资格证蒙混过关,而被某公司录用的王某,近日不得不吞下自己亲手酿制的苦果: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拿到一分钱补偿。
2011年2月,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招聘具有电气及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电气工程师。王某在应聘时向该公司出具了伪造的机电工程师资格证书。房地产公司在未确认资格证书真伪的情况下,同意了王某的求职请求。
2011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640元。
2011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根据唐山市职改办要求,拟更换王某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唐山市职改办鉴定,王某应聘所提供的机电工程师资格证书纯属伪造。
2012年1月19日,该房地产公司根据王某平时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其提供虚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80元。
王某认为,公司根据其工作经历招聘了他,并在实践中证明他是能够胜任工作的,自己各方面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虽证书是假的,但公司在招聘时负有核实的责任,公司未予核实,其过错在公司。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认定,王某向该房地产公司提供伪造的机电工程师资格证书,以欺诈的手段获得一年期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据此,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委借此案提醒广大求职者,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在求职简历上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事情败露,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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