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机动车抵押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
2.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对符合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条件的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不符合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5.对符合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条件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不符合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6.自提出办理申请起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7.现场领取:领取地点交警大队车管所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宜春机动车抵押登记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
5.委托书。
三、宜春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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