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机动车抵押登记流程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齐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株洲机动车抵押登记地点(荷塘区)
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485号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株洲机动车抵押登记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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