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
6.遗嘱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但是撤销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撤销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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