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时,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合同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皆为平等;
2、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且平等,要求每一位合同当事人所获取的财货、劳务或工作成果大致等同于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禁止任一方无偿地享有对方的财货,侵害他人利益,亦要严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平衡和免费分配财物的行为;
3、每一个合同当事人都应该充分商榷各项合同条款,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对方的权责范畴,不允许将自身的观点强行灌输于其他方身上,更不可使用强制性措施、威逼勒索等方式来签订合同。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