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向44岁的张金波下达了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由哈市中级法院向张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
1995年案发时,张金波是居民郭某所在地管片民警。郭某家的小吃部原定于1995年3月8日开业,张金波以小吃部没有防火执照为由,不让小吃部开业。1995年5月12日下午,张金波与郭家发生冲突,郭某与其儿子的对象李某到派出所,控告张金波3次将郭某强奸。随后张金波被法院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张金波不服,多次提出申诉。
2006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张金波无罪。而这期间,张金波总共被羁押3644天。
全文2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