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闪回:四年前的一个大雾夜,葫芦岛司机周某明驾车行驶到102国道绥中前所镇市场门前,隐约看见车前有个黑东西,他绕过并停下没发现什么后又继续行驶。
然而几天后他被列为一起交通肇事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且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度过了长达865天的监狱生活。再审后周某明被判无罪获释。
辽沈晚报葫芦岛消息(记者冯某兴)蒙冤入狱达865天,申请国家赔偿32万元,法院作出国家赔偿6.3万多元的决定。昨日从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拿回国家赔偿决定书,周某明妻子的泪水夺眶而出。蒙冤入狱的葫芦岛市个体司机周某明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要求其赔偿自己冤狱费、患乙型肝炎住院护理费等其他各项经济损失32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案件。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绥中县法院对周某明作出有罪判决后,葫芦岛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该案经葫芦岛中院再审改判周某明无罪,所以葫芦岛中院应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赔偿周某明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63404.50元;对周某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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