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管理机构
托管范围
服务内容
托管期限
托管手段
有关规定
(一)管理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本省下岗流动就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业务由县级以上职业介绍机构承办。
(二)托管范围:
凡城镇下岗流动就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均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为保管。
1、流动到街道、乡镇办企业的职工。
3、流动到私营(民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4、流动到外地常驻单位的职工;
5、自费出国及赴境外就业的职工;
6、不具备职工档案保管条件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委托保管职工档案;
7、其他需要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个人或单位。
(三)服务内容:
受托保管档案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人事档案的保存、管理和传递工作;
2、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社会保险金”的投保手续。
3、凡在档案保管期间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负责按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手续;
4、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审批手续;
5、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向有关组织提供档案中的有关材料。
(四)托管期限:
用人单位委托保管档案的,根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定存档期限;个人委托存档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出国(境)人员以护照有效期为档案保管期限。存档期满,如需延长期限或变更保存人事档案合同内容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托管手续:
1、单位委托保管人事档案手续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件,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与职业介绍机构签订委托存档合同书,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交接手续。
2、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以及单位出具的企业职工下岗流动证明,与职业介绍机构签订职工个人委托存档协议,按规定办理档案及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3、委托保管人事档案期间转换工作单位,不再继续委托保管档案的个人,职业介绍机构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可随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4、存档期满,托管单位或个人应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续存手续;如不办理续续存手续,职业介绍机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关规定
1、委托代管人事档案的单位和职工在存档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职工存档后投保年限可与存档前的投保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2、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实行有偿服务,交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为下岗职工多渠道就业托管人事档案的通知》(1997年9月11日冀劳[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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