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3、录音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进行,对方的每句话,都是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律师补充: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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