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受到法律规定,但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利。探视权变更方面,法院一般遵循子女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原则,父母可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协商。
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他们的探望权利。
对于探视权变更的问题上人民法院一般遵循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人民法院有权作出中止探视和恢复探视的决定。同时对于子女探视权变更方面,父母双方可以就遵循子女自愿和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探视权问题进行协商。
探 视 权 变 更 的 法 律 规 定
探视权变更的手续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当事人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另外,根据该条款,如果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变更问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中止探视和恢复探视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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