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能否对未来的债权担保
时间:2023-06-17 19:47:13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担保函能否对未来的债权担保

出具担保函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未来的债权出具担保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1、范围不同:

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

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2、权利不同:

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条件不同:

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为未来债权出具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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