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市个人预购(商品房)集资房抵押登记的注销
办理时限: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2003)193号]文件精神,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办对象资格: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申办材料:
1、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原件);
2、抵押登记通知单(2003年5月1日前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提供);
3、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4、抵押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若抵押人不能亲自办理注销手续,可由受托人持抵押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来办理;
6、因退房抵押人不予出具身份证原件的,开发商(房改单位)出具介绍信、承诺,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来办理;但注销申请书必须由抵押人本人签字盖章;
7、备案证明丢失须在《西安晚报》登报申明,登报后7天带报纸原件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8、抵押登记通知单丢失须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程序:
1、内勤收件,核对证件齐全,查找档案,核对与注销登记申请书贷款金额、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印章是否一致。
2、如若不一致,则退件给客户。
3、如若一致,内勤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写注销意见,由客户送科长处审核。
4、科长审核后,在注销登记申请书签署意见,随后由客户将注销登记申请书转交内勤。
5、内勤见科长意见后,办理档案注销手续。
6、凡是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售集资房)抵押登记的抵押人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注销抵押登记通知单;凡是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人领取在建工程建审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函(2003)30号]文件,从2003年4月29日开始住宅为每套80元,住宅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160元,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200元,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26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300元。
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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