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有哪些特点和效力
时间:2023-03-11 16:21:39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一、债务转移是否必须要合同

债务转移必须要合同。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二)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三)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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