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视为欠缴,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家确定并公布。
问:参保单位如何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答: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的,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交参保单位,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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