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资格审理的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吗?
选民资格审理的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选民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是否具有选民资格。
二、选民资格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三、选民资格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选民资格审理的案件的出现是公民与裁决组织的对抗,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种民事纠纷。但是由于这一类型的案件并没有对社会以及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情节也相对比较轻微,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上也是按照民事纠纷中的特别程序来处理,也就是一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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