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如何写,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6-06 09:54:18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暂缓执行申请书如何写,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2011年12月15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XXXX

二、申请暂缓执行条件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的做法,暂缓执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暂缓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三)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三、申请暂缓执行情形

暂缓执行的情形,是指需要暂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法定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暂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暂缓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有二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执行:

(一)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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