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
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
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
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
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
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全文5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