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一、被租赁的房屋可以强制执行吗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此规定,业主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等。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二、租户可以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吗
租户是无权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用途,致使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住宅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承租人如果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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