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因此,当事人败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实行第二审终审制度。所谓二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两个人民法院审判后终结的制度。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有四种例外情况:
1。
2。死刑复核程序依法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批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决、裁定生效并交付执行。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二审终审制度;就法院制度而言,是四级二审制度。二审终审制度是由两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制度。即地方各级法院对其审理的第一审(一审)案件,按照司法管辖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级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有权受理对下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第二审案件审理后,有权变更或者维持第一审判决、裁定。此时,上级法院第二次判决、裁定为终局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必须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审判,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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