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信访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管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复议】信访人对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审议机关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后的审议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信访人对复议意见不服,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四十二条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一)未按照规定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的;(二)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服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一)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信访工作组织不予受理。(2)申诉人应当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三)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以相同的理由和事实向受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申请办理相同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审查意见的处理意见不服,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五)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意见不服的,未按照信访规定在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审请求的,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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