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可以终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05 09:22:08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后可以终止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八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一、离婚时12岁孩子抚养权问题会归谁

离婚孩子12岁的话,一般在判处抚养权的时候要听从孩子的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1、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2、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二、探视权的中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探视权的中止有以下规定: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教育制止的;

8、其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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