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年轻人谈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家长为他们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按习俗过了彩礼款。两人在订婚后同居,可只同居了一个月就发生了矛盾,女方离家出走。经协调,双方决定解除婚约,可就已经给的彩礼款怎么还,却发生了严重分歧。近日,台安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据介绍,男子大明和女子小红,经人介绍后确立了恋人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双方家长于去年8月为他们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按习俗过了部分彩礼款。订婚后,大明家又向小红家过了另一部分彩礼款,随后两人开始同居。不料,一个多月后,二人发生矛盾,小红愤然离家出走,一去不归。几经协调,双方认为难以继续相处,决定解除婚约,但就已过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发生严重分歧,于是大明将小红起诉至台安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大明称,同居前,他给了小红10万元彩礼。小红走后,他把一个3万元的存折拿回来,请求判决被告小红返还剩余彩礼款。而小红则称,订婚时过彩礼97000元。她用这些钱购买了衣服、被褥和一些金首饰,这些财产都在男方家,因此只同意返还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大明在订婚时,给小红家彩礼款5万元,同居前给小红彩礼款47000元,小红在同居前用彩礼款购买了行李、金首饰等,离家出走时大明拿回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以缔结婚姻为由向原告索要彩礼97000元,虽在举行订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约一个月时间,但被告对于索要的彩礼应依法予以返还。原告称彩礼款是10万元,因与事实不符,只认定彩礼款为97000元。鉴于被告在收到彩礼款后有一部分花销,可酌情返还。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扣除原告拿回的3万元,被告再返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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