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给付彩礼后,最终未结婚的情况。若婚姻未能缔结,一方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返还的金额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而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补充:
婚约的态度以及处理原则:
1、订婚并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与条件,是否订立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予干涉;
2、婚约订立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做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不用征得对方同意,就已经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
3、因为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受赠人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但是对于价值比较高的,应当酌情返还。
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双方最终不登记结婚,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存在任何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名誉损失费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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