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意思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被告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一、限制人身自由怎么起诉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第二,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同时,诉讼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二、驳回起诉的情形有
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等。
三、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被告主体资格的主要制度(不含经复议类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告界定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综合提炼上述制度的要旨,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且有独立法律责任能力的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是被告,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但行政越权的组织、机构是被告。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委托行为,被委托机构没有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首先根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对被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了解被告的行政权力来源和组织机构情况,看被诉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如经法院审查,被告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且原告不同意变更的,直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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