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规定
时间:2023-08-17 09:41:42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所以,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以下的两种情况:

1)可以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必要条件),当然这个价格是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价格的,类似于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额。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政府有规划棚改之类的政策,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就会得到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是回迁房子。

不得不说,其实很多人都不清楚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就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来看,此时房子还是属于所有人的,但毕竟土地的使用年限已经到了,而国家要是直接收回土地的话,显然会损害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允许房屋所有人再交纳土地出让金,然后继续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

2、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3、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二、、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三、危房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总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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